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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此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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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如此黑暗
  天津市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枉法、腐败,法院已做出十五个枉法判决,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和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现天津公检法的负责人不作为,对枉法、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不查、不报,还在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举报信一、刑事案(公安局)
  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张葳在深圳被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争在逃。王东山找到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户证科民警李艳玲;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其中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多次给张葳通风报信,并私自给张葳按排接见、串供;因民警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只查证张葳职务侵占76万元(房租),有一千万元未依法查证。
  举报信二、刑事案(检察院、法院)
  1、2001年5月,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张葳写信让刘毅容法官审理,(有信为证)刘毅荣法官明知和被告张葳有利害关系也不回避,非法给被告张葳换律师,又非法从法院要了此案,刘毅容法官收被告张葳家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审理后向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在被告张葳一家的操纵下做出枉法判决,既有罪判无罪;张葳释放时刘毅容法官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刘毅容法官又收张葳五万元。 张葳被放出后和我讲;“找公安局的人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出来了”。张葳还和我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2003年天津市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只查证催争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争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其中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会计催争赢利不详;天津市河西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判催争无罪释放。
  3、检察院认定张葳、催争有罪并公诉,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张葳、催争无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检察院为何不抗诉;既然;张葳、催争无罪,当初检察院为何追诉其有罪,并关押十四个多月,难到天津公安局和检察院是饭桶吗?河西法院刑庭庭长和我讲:“刑庭没判过张葳、催争无罪释放的案件!是刘毅容法官非法得到上述案件的;证明,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催争刑事案时渎职侵权、徇私枉法,造成张葳、催争等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举报信三、(中纪委、天津公安局)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刘毅容法官(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催争的刑事、民事案件时,民警李继业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以举报人管张葳要15万元的封口费和霸占其住房为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有录音证据)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以立案调查为由协助诈骗惯犯诈骗我的住房。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腐败官员吗!天津市公安局渎职侵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信四、民事案、原审(河西法院、二中院)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既;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
  1、天津市河西法院杨树江庭长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问题如下:
  ⑴、杨树江庭长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取款)证;⑵、杨树江庭长又与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⑶、杨树江庭长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⑷、杨树江庭长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证据、虚伪的陈述杨树江庭长确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⑸、 杨树江庭长和原告张天泰伪造证据,还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杨树江庭长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⑹、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的诉讼超过两年时效;也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杨树江庭长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河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枉法判决书。(已被撤销)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庆钢法官在张葳、张天天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并非法执行案外人;问题如下:
  ⑴、法院又非法给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立案;⑵、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⑶、明知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⑷、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已被撤销);5、河西法院法官何利纯等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逆向的判决故意执行案外人。
  举报信五、民事案重审(河西法院、二中院、高院)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问题如下: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河西法院判决第三、四、五项;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判决二;房屋归陈仲英、张璇玑共有,张璇玑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判决三;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需的各项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中院判决四;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233条,民法通则第61条,物权法第38条和法官法的规定;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 1、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2、3、4、5、6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院判决五、六;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可有一项依法判决了;
  最后一项判决;三级法院判决未依法标明执行异议费500元,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费5400元由谁承担。
  天津三级法院八年十次枉法裁判,首先,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再次纵容了原审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诈骗案外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买房人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八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
  六、因法院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多次一房两卖,造成多个诉讼;
  七、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检察院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八、河西区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
  2014年5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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