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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法院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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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欲加之罪 蓄谋已久
  ——东港市法院5月27日/28日庭审纪实
  于永香、王淑娟、于永芳三人对东港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把东港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违法行政处罚9日的决定。
  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档案材料,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决定给予于永香等拘留9日的处罚,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说法,律师在法庭上明确的辩护:
  1、广电总局大门外不是公共场所,原告到广电总局是递交法律程序,依法要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行公开听证会是正当的法律诉求,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此作为处罚依据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非常有秩序的在等待,穿状衣只不过是一种表达诉求的方式,也是一种监督职能依法行使职权的正当权益,难道广电总局不依法纠错、不依法接待就不是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吗?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了,这个问题谁来解决?
  根据律师有理有据的申辩和原告的陈述,使人们明白了:原告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不接待、长期把原告拒之门外,是为了掩盖其违法、违实、违程的“26号”陷害鉴定的荒唐;东港市公安局强行把原告从北京劫持回来是为了掩盖其三次违法持枪抢劫钱财物的犯罪事实不被暴露。
  东港市公安局与党中央“依法纠错”的指示精神背道而驰。东港法院的法官心知肚明,什么叫欲加之罪?什么是蓄谋已久?
  蔡玉清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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