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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字上诉状看司法权威的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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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陈书伟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在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仅写了一个“操”字。福田法院在多次劝其改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这原本是一件并不复杂的事情。说它并不复杂,是因为陈书伟的行为虽然有些惊世骇俗,但并非不可理喻,任何社会,总有一些情绪激动、行为极端的狂狷之士,不足为奇。奇怪的是,这件事情掀起了令人不安的议论,不少人为陈书伟叫好叫屈,陈书伟仿佛从一个司法的损害者变成了司法的受害者。
  一是质疑福田法院以毁谤为由对陈书伟实施拘留,于法无据。没错,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国家机关名誉权,福田法院确实不能以毁谤为由对陈书伟实施拘留。打个比方,如果陈书伟站在福田法院的门口,肆意谩骂一审法官某某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那么某某某当然可以以涉嫌毁谤为由对其提出控告,不过告还是不告是某某某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情,跟福田法院无关,福田法院无权插手。另一种情况,如果陈书伟不是骂某某某,而是泛泛地谩骂福田法院司法不公、枉法裁判,那么福田法院也不能以涉嫌毁谤为由对其提出控告,更不用说予以拘留。福田法院除了劝其住口外,最多只能报警,至于是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陈书伟进行治安拘留,那也是公安局的事情,与福田法院无关。但是请注意,福田法院并不是以毁谤为由对陈书伟实施拘留的,而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陈书伟实施拘留。陈书伟在提起上诉过程中,冲动地在偌大的上诉状上只写下一个“操”字,福田法院多次劝其改正,陈书伟坚决不予接受,这样的情形不是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又是什么?
  二是质疑陈书伟的上诉状最终是要交到深圳中院,福田法院只是一个中间人角色,无权对陈书伟的上诉状作出判断,因此也无权对陈书伟予以拘留。这样的辩解就有点强词夺理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因此,原审法院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陈书伟向福田法院邮寄上诉状,发生在福田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和案卷移送深圳中院之前,因此福田法院对其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也完全在其权力范围之内。举个例子,甲乙双方进行辩论,规则规定每方各发言5分钟。如果甲滔滔不绝但文不对题逻辑混乱,裁判这时可以对其进行善意提醒,但无疑不能剥夺甲的发言权。但是,如果甲一开口就对乙破口大骂滔滔不绝,难道裁判也得干等着甲骂完这5分钟?就算裁判同意,乙恐怕也不答应吧,绝对要指责裁判失职!显而易见,裁判如果在对甲的谩骂予以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剥夺甲的发言权以至将其驱逐出场。当然,如果甲是在辩论结束后才对乙进行谩骂,鉴于辩论已经结束,裁判自然也不能冲上去再对甲出示红牌,禁止其开口。然而,在陈书伟以“操”字上诉状向福田法院提出上诉后,就已经进入了诉讼的过程,就已经构成了对司法的挑衅,毫无疑问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难道福田法院在劝其改正无效的情况下,还要面带微笑或者一声不吭地收下这张上诉状,一是送达给被上诉人(如果你是被上诉人,遇到这种情况,你同意吗?),二是再报送深圳中院,让司法再次蒙羞、再受一次侮辱,让司法的权威再受到一次破坏?
  三是质疑福田法院的拘留决定4月8日作出,4月23日才予以执行,有“未审先判”之嫌。但恰恰是这点,反映了福田法院极大的克制,正如福田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拘留决定作出后,多次通知陈书伟来院说明情况并修改上诉书,陈书伟一直拒绝,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情况,我院4月23日晚上对其最终实施了拘留。”难道为陈书伟辩解的人是认为陈书伟的行为十恶不赦,福田法院压根就不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劝其改正,而应该直接把他拘留了才对?
  从这三点分析下来,福田法院对陈书伟实施司法拘留有理有据,无可非议,然而,这样一件事实清楚的事情,为什么还会引起这么大的议论,更重要的是,为什么还会有人为陈书伟叫好叫屈呢?这背后反映的是一种不能回避的社会情绪。
  谁也不能否认,现在中国社会面临很多问题,很多人肚子里都憋着一股气,而政府的处境似乎也越来越难。当受到限制时,有人就会怪政府管得太多太宽,当遇到问题时,相同的人又会怪政府不管,认为还是政府的错。(当然,这涉及到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如秦晖教授说的,关键的问题不再于政府管多管少,而在于明确范围,到底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这就引出一个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到底应该怎么划分,这个问题需要单说。)于是,在这样情绪的支配下,一些人对政府充满了不信任。表现在,不管发生了什么事,不管政府做了什么说了什么,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不相信,不相信政府说的是真话,不相信政府能做好事。当然,一方面政权公信力的缺失,需要政府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公众情绪。另一方面,对于仅凭感觉说话,仅靠情绪支配的人来说,也应该认真地思考。固然,怀疑态度没有错,可是正如胡适先生说的,大胆假设之后还要小心求证。有些人对于一些事情,仅凭感觉说话,仅靠情绪判断,反正横竖都是政府的错,横竖官方都没有道理。至于事实本身如何,反倒不在其关心范围之内。这次“操”字上诉状事件,本来事情很清楚,法院受到了伤害,司法权威受到了损害,可是一些人仍然带着先入为主的判断,第一反应就是肯定是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引起的。于是不难理解,陈书伟会从司法的损害者变成了司法的受害者,而法院却从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
  行文至此,最后要说说陈书伟。从一些介绍中知道,陈书伟是一位通信维权人士,其与通信垄断之间斗争,不屈不挠,堪称斗士,值得我们尊敬,本文开头提到他是“狂狷之士”,也带有褒义,称之为法律人亦非不妥。但是,就这次“操”字上诉状来说,他无疑是做错了!这样做是算什么呢?!他以自己极端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他自己浑然不觉,甚至还带有烈士殉难的心理,这无疑更是错上加错。恐怕他自己也不会否认,在中国,法院实际上经受着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干预司法,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司法的很高期盼。另外,他恐怕也不会否认,如果中国走法治建设的方向与道路是正确的,是值得争取的,那么,法院将会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维护司法的权威非常重要,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更不用说对于法律人来说。试想,如果法院这次不对他的“操”字上诉状进行惩罚,如果他对司法权威公然的挑衅行为因为不受惩罚而被大量仿效,如果当事人一旦输了官司,都在上诉状上大大写上一个“操”字,那么,还要二审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这究竟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喜还是忧呢?司法权威在中国的基础本来就脆弱,它更需要的是我们的爱护,而不是雪上加霜踩上一脚!如果大家都对司法的权威毫不在意任意侮辱,中国的法治建设别说是任重道远,简直就是毫无希望了!
  一个人法律人,如果对这些没有清醒的看透,悲哀莫过于此。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了司法权威的建立,真诚地希望,陈书伟能够对他的行为作出道歉。同样,如果你不希望自己今后打官司,收到对方的上诉状只写着一个“操”字而对方并未因此受到惩罚,那么,保护司法的权威,就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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