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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投诉就合法”,雷同“戴套了就不算强奸”一样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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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一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先让其签空白的劳动合同书,后用人单位自行制作假协议,并假冒劳动者笔迹代签名,为防止被投诉,用人单位9个月才发劳动合同书,16个月不发工资条。劳动者发现实发工资不符合约定,两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在离职前向劳动部门投诉,而龙岗人民法院法官刘海娟先是称“没投诉假协议就算合法”,后当劳动者拿出信访记录,法官又改口称“投诉了也不算异议,假协议照样合法”,见深圳新闻网《一个农民工真实的维权经历》http://szbbs.sznews.com/thread-1824980-1-1.html。
  “没投诉假协议就合法”“投诉了也不算异议,假协议照样合法”,实在是悖谬之极。一是根据合同法上关于真实有效合同的认定,公认的要件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并无涉及到有无投诉;二是根据客观事实,首先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众所周知空白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为日后搞鬼作准备。其次用人单位自行制作协议,且假签名,怎么算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另外,用人单位“9个月后才发劳动合同书,16月不发工资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投诉,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投诉权’?更何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诉到法院时,制作假考勤,假工资条,假通告。以上用人单位种种迹象表明,明显构成欺诈一条龙,从哪里看出假协议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呢?
  至于这个法官刘海娟所称的“劳动者无异议”,我是实在不能够接受,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劳动者在发现工资不符合约定与用人单位协商,终于得以加薪,这不是异议是什么?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法定义务16个月不发考勤,劳动者在这剥夺投诉权期间,还自学法律,收集证据,且向街道办信访,这不是异议是什么?或许按照法官的逻辑,异议一定要及时。协商的不算,发现不对劲,应该立马去劳动局投诉。可是,在资强劳弱的用工环境下,当在劳动者手中没有考勤的证据下就贸然投诉,还会在用人单位呆下去吗?还会不会遭遇用人单位作假证?当然,笔者的担忧不是多余的,果然,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出示伪造的假考勤,假通告,假工资条,而且,该假考勤还离奇得被仲裁员采信。我们的砖家和叫兽,不是常常淳淳教诲:要理性维权,不能极端维权。而且要有证据维权,不要盲目维权吗?我倒为劳动者的理智行为喝彩。其实,国家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发给劳动者,这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背法定义务,法官“睁一眼,闭一眼”,不去问责,反而处处从劳动者身上挑毛病,找问题,是不是吹毛求疵,是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呢?有无枉法判决嫌疑?
  相信大多数可以看出:劳动者有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协议为假签字,且劳动者在权利被侵犯期间有协商,有投诉记录,而且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行为,更何况也没有证据佐证劳动者对假协议认可,劳动者应属于“证据确凿”才对,为何法官还口口声声声称“证据不足”呢?首先,证据是否充足的话语权捏在相关部门手里,老百姓说了不算。相关部门说你的证据充足你就充足不充足也充足,说你不充足你就不充足充足也不算充足。被我绕晕了吧?这叫学问哪,你慢慢体会吧。
  “投诉了也不算异议”,是继“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之后科学强奸理论的新突破,值得全世界推广。今后,在龙岗,所有的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将考勤记录和工资条都可以不给劳动者,当劳动者上诉,用人单位都可以制作假协议,假考勤,还称劳动者默认,法院都可以用劳动者无投诉驳回上诉,不管劳动者什么工种,不管什么级别,什么职务,只要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支付就合法,如此一来,社会和谐,民众得以正义……当然最让我感到担心的,以后龙岗区都没多少人敢上龙岗务工了。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当一个承担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官,判出如此荒唐的案件,到底该法官是法盲,还是该法官繁衍了事,还是该法官官商勾结,值得相关部门好好问责。
   
   
   
   
   
   
   http://cshtdb.com/tdb/5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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