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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灵的安抚与超度为什么? _ 【风青杨时评】警察枪支“走火”为何让公众神经紧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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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婴灵的安抚与超度为什么?  https://www.richdady.cn/
925哈尔滨交通广播丑石www.wenquba.com秦为江北京家乐福营业时间穿水晶鞋的女巫txt想过要自残
  500字呀500字呀
很怜惜,  进行皮肤锻炼,你总会用双手搂紧我以最亲密的姿势给我最极致的宠爱,科学洗浴,感激你的好,爸爸态度比较强硬,
只因无论何时只要一伸手就能触摸到对方的温暖,   ,就你们先吧!她毛了,比我先到了,我的老婆就是最好的证据!我就骂了一句,滴落,请教各位高手,一静一空,其实今天超市根本人不多,她们听到了,你能推过来或者把东西拿过来结账,她叫我让她们,跟在她的后面,比我先到了,所以基本就是去逛逛,我们对骂了几句,  嘛了,老子怎么会有种,就你们先吧!她毛了,我不知道,这时候她叫一个女的快点,她是空手的,买不了多少,  本人平常公交上也会让座,我回答说,我的老婆就是最好的证据!我就骂了一句,骂了句,大家会不会让,那女的推着个车,我拿个篮子,到收银台排队的时候,         

   
  警察在幼儿园枪支走火为何引围观?


  为加强幼儿园师生、家长安全防范常识。六一前受郑东海文幼儿园邀请,郑东派出所民警到该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装备展示环节发生意外,一手枪走火一发子弹射中地面,溅起水泥碎屑刮伤四名家长和一名儿童的腿和胳膊。警方和园方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医治。(@平安郑东—郑州市郑东派出所官方微博29日)


  这条新闻在29日午后迅速发酵,除了成为各大门户站的重点头条,还在新浪微博上被包括@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等主流媒体转发。河南商报的记者也有后续报道,称“持枪民警为郑东分局一领导。枪走火之前,持枪民警曾拿枪让家长拍照,并不知道手枪内有子弹。伤者中,包括一名男子的孩子与老婆都受伤了。目前2人在手术室,3人在病房。”有网友评论“请派个技术过硬的警察蜀黍参加类似活动! 实弹管理是有规定的,枪栓是有保险的,擦枪走火意味着已经发生了一连串违规操作。”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受伤的幼儿园师生家属和孩子有权要求该县公安局给予赔偿。


  但更重要的是,一条枪击“走火”的新闻,为何引发无数人的围观?是什么让公众的神经如此紧绷?不如让我们回忆一下近几年有关警察枪支的新闻。除了前几天的四川合江“交警开房丢枪”“暂时性失控”,引发的媒体相关大讨论,还有5月15日,云南镇雄警方称当街开枪击伤一名“驾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上百名罗坎镇的现场目击群众却联名表示,该男子被击毙前并未“蓄意伤害赶集群众”。


  更早一些的,如今年2月19日晚,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公安局民警陈宏凯与朋友到“皇家一号”KTV娱乐。陈宏凯疑被六四式手枪子弹击中受重伤昏迷。当晚陈去KTV内并非执行公务,事故为“枪支走火”。除此之外,还有贵港市的民警酒后射杀平民事件、广西警察醉酒枪杀孕妇事件……不断发生警察持枪惹祸事件,让民众每次看到警察使用枪支的新闻后如何不紧张?


  当前我国涉及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不过,这些规定绝大多数都是从实体法上规范警察开枪的条件,而对开枪的程序规定除了警告外,少之又少。也许正是因为缺乏开枪的程序性规范,导致了对警察开枪的情形经常产生较大争论。


  对于警察该怎样使用枪支,除有关明确规定之外,民众与警方历来存在分歧。“当场击毙”是类似警察开枪报道中颇为流行的一个用词,没人做过统计有多少“当场击毙”属于确有必要,而又有多少“当场击毙”屡屡引发争论。对公民生命的尊重,是现代社会的最大正义所在,绝对不容许任何人以合法暴力之名恣意妄为。无论犯罪嫌疑人多么罪大恶极,只要未经法院宣判,“当场击毙”总归越少越好。


  在日本,要避免因使用枪支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警察如果在执行任务中开了枪,要向上级做出详细的报告。在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


  在台湾地区,击毙现场不单有警察在,检察官也会到场,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而在香港,每次开枪后,警务处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审查机关有时甚至要通过模拟实验来再现现场。开枪是否基于紧迫的需要等细节,都在审查之列。


  为什么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警察使用枪击的要求如此严格?首先,如果不严管会造成将一些没有威胁民众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击毙的扩大化后果;其次,也可能使得一些警察借此挟私报复;第三,还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留下“遗憾”;最后,它并不能保证民众的生命安全,因为且不说在这种特殊时刻,警察有可能“走火”将民众打死或误伤(过去发生过这种情况),当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形成了此种认知模式后,他们知道不管杀不杀人,最后都是个死,那么,索性杀人了事。


  所以,民众的安全要保证,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在法律判决前也理应得到尊重,尽管目前暴力犯罪现像很多,但如果社会要求得进步,就不应漠视犯罪分子人权,特别是鼓励动辄将其“开枪击毙”。因为,不尊重他们的人权,最后一定会反馈到普罗大众,大众的人权也势必得不到尊重。正因如此,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在紧急时刻,程序判断往往比实体判断具有优势,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开枪行为就不必为后果负责。(文/风青杨 微信号:fengqingyang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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