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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ontcolor河北省大城县法院违法办案,谁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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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09: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东高庄村村民,我的丈夫、儿子在大城县旺村镇境内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害人家属就此交通事故后的种种遭遇向给位领导进行反映:
  一、事实经过及结果:2012年8月28日早6时许,静海县子牙镇东高庄村王永弟及其子王同海开车去大城县做买卖。驾车行至大城县旺村镇旺村村北通往廊大路的公路上时,被迎面而来逆行的货车撞到,致使王永弟当场死亡,王同海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方司机高成雨(河北省献县人)当场逃逸。经大城县交警支队认定,高成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同海造成右腕粉碎性骨折、右臂骨折、双下肢均粉碎性骨折。因无钱再继续治疗只住院三个月,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尚待二次手术、定残等。最后结果有可能双腿截肢。
  二、法官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该交通事故属重大事故,高成雨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大城县检察院未告知被害人是否附带民事诉讼,违反了程序法,对于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被害人希望有关领导查明事实,予以追究。在大城县法院立案后,法院主审法官魏永勤和检察院一行人,携带早已拟好的一份打印材料(其内容被害人家属当时不得而知),于2013年2月4日到被害人家中,魏告知肇事方愿赔偿精神抚慰金105000元,让被害人家属在带来的材料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不同意,魏又说余款会陆续到位(至今余款也没说是多少)。但在被害人家属尚未同意的情况下,魏抓住被害人家属每个人的手,强行在材料上按了手印。这一事实,在大城法院魏也承认这一事实,当时法院相关领导也在场,也听到了。
  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主审法官魏永勤在被害人家属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应该只负责刑事审理,而且魏也未告知被害人家属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让人不可理解的是,魏却主动找到被害人家里,违背被害人家属意愿,强行让被害人家属按手印的行为,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且在被害人家属尚未得到105000元的情况下,在按手印的当天就下达了刑事判决书,判处高成雨缓刑。违法事实明显。其实就是为了判处高成雨缓刑才这么做的,他比罪犯高成雨还着急,而且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提到受害人王同海受重伤的事实,其目的就是避重就轻,想要轻判高成雨,使高逃脱法律制裁,现在高依然逍遥法外。
  三、魏永勤违法办案导致后果:因魏永勤的违法行为导致王永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以及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交通费(尚不含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没有得到赔偿。然而高成雨反以区区105000元就得到一个缓刑,我想全国只此一例。做为一个法官又在被害人家属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没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作出这一荒唐、违法的判决。不能给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不能给法律的威严一个交代。魏永勤良心何在、道德何在!魏视生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丧尽天良,他更不能给自己一个交代,其行为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四、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魏故意隐瞒事实、避重就轻、采取欺骗的手段所作的判决,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作为魏的主管领导,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一个判决,主管领导同意签字下发判决书,难道他也是法盲吗?这样的情况能够判处高成雨缓刑吗?
  被害人家属为了给伤者治病四处举债,生活上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到了家破人亡地步、被害人家属欲哭无泪,而在协议书中却说高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被害人家属什么时候原谅的?合适原谅的,魏知道吗?到现在被害人家属也没见过高成雨,高成雨哪怕有一句对不起的话,被害人家属也稍感宽慰,但他没有。被害人家属到法院反映情况,院领导不但不给一个答复,反而动用特警将被害人家属强行赶回家,这是领导应该做的吗?
  被害人家属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不懂法律,但知道高成雨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必须得到法律审判的,希望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查明事实,还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为被害人伸冤,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希望尽快给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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