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表”商标纠纷——为何“华表”商标不属华表?
提起著名的“华表”商标,可能很多人都记忆犹新,然而,对于“华表”商标归属的历史纠纷可能就很少有人知道了。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简称红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华表工贸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诉争的“华表”、“双顺”商标权的归属做出一审判决,红都集团公司一审胜诉获得上述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渊源:历史原因形成“华表”商标纠纷
诉讼中,红都集团公司诉称,“华表”、“双顺”两个商标最初均是由北京市服装七厂申请注册的商标,后经变更两个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简称华表时装公司)。2002年12月,红都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共同的上级单位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商集团,原北京市一商局)决定对华表时装公司进行改制,并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划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再由红都集团公司向改制后的企业投资。在此后的改制投资过程中,红都集团公司并未将“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投入改制后的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华表有限公司)。据此,红都集团公司认为自己是“华表”和“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鉴于目前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仍注册在被告华表工贸公司名下,为此,红都集团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专用权人身份,并要求华表工贸公司立即将 “华表”、“双顺”两个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红都集团公司。
华表工贸公司辩称,根据红都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而且,从2004年至今,“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过两次变更,红都集团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华表工贸公司不同意红都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据:没有转让手续不能否认所有人身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02年12月27日红都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共同的上级单位一商集团下发的《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以及2003年2月23日红都集团公司向一商集团上报的《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华表时装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收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据此,应当认定红都集团公司拥有原属于华表时装公司所有的包括注册商标“华表”、“双顺”在内的所有权。而且,在红都集团公司向改制企业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并没有对包括“华表”、“双顺”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做出评估,故应认定红都集团公司并未将“华表”、“双顺”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投入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红都集团公司仍为“华表”、“双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此,一商集团在诉讼中出具的证明也再次对此予以确认。
虽然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华表”注册商标的变更或转让手续,但这并不能改变红都集团公司作为“华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身份。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不能因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形式上的变更或转让手续,而随意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华表工贸公司基于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的变更而取得“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缺乏合法依据。因此,红都集团公司应依法享有“华表”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华表工贸公司提出红都集团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因“华表”注册商标一直注册在非所有人名下,该状态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红都集团公司有权提起确权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享有“华表”、“双顺”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启示:国企改制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一审宣判后,法院针对此案审理中发现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红都集团公司和一商集团分别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红都集团公司和一商集团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认真梳理自身以及所属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相应的确权和登记造册;加强企业各层级人员的国有资产保护意识,重新核查企业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进行有效弥补,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建议红都集团公司注重维护自身作为国有企业股东在所投资企业中的股东权益,避免因自身股东权益受损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
据悉,红都集团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做出复函,表示公司对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了认真梳理排查,针对前几年改制、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国有企业红都集团公司的主张,将涉案商标专用权确认给了红都集团公司,但此案应当引起相关国有企业的关注。在此,我们也希望国有企业能够以此案为鉴,对照案件中的情况以及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的内容,查找自身经营中存在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并进行及时有效的修正,以避免自身经营利益受损,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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